问题 | 员工签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代表劳动关系已解除? |
释义 | 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书上的签字只表示员工已收到通知。劳动关系在办理解除手续前仍然存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1、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 2、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员工在通知书上签字时就已经解除。 3、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员工已经收到了单位下发的通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 4、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表示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需保存已解除合同的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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