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聘人员工资个税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其返聘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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