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用益物权有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用益物权的作用范围、管辖法院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 法律分析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作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上设立动产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看出,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的,在动产上,也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法院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二)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拓展延伸 动产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些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动产,获取一定的利益。 动产用益物权的作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权利人对动产本身的利益,还包括对动产所生利益的利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获得住宅升值收益。 同时,动产用益物权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建设,不能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人也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宅基地资源,不能损害其他农民的利益。 总的来说,动产用益物权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清晰、合法。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动产用益物权的作用范围、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独立性和客体的限制性三个特征。目的的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地位的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客体的限制性是指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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