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2、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