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 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在传统意义上,财产权往往就是指物权。在我国法律中,物权又可分为多种: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以简单点来说,财产权、物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财产权是一个总概念,物权是其中的一个大概念。简单来说,财产权包括物权。 二、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 2、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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