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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能约定吗
释义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用益物权是否能够被约定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分析和解答。
    首先,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它指的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能通过协议或者合同进行约定。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是不能被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任意设定。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三、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的需求将会日渐增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孳息。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构建的,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以对所有权中的用益价值的支配,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拓展延伸
    按标题:['2.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种类?']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地上权:指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进行建设并使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等。
    3. 宅基地使用权:指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进行住宅建设并使用,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等。
    4. 地役权: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用于服务他人,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等。
    5. 抵押权: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权利。
    6. 质权: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权利。
    7.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其债权的权利。
    8. 知识产权: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以上是按标题:['2.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种类?'] 生成的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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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