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提出即时辞职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且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法双倍工资赔偿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