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
释义 | 精神病人婚姻无效与离婚权益:精神病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精神病人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帮助请求权,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况可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时,精神病人有生活困难,配偶应提供适当帮助,包括住房权或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离婚时的权益需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一、其中一方精神病算婚姻是否无效 1、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人之间缔结的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精神病人离婚时的权利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问题需认真考虑,精神病人在离婚时都享有以下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2、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患有精神病的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然而,精神病人在离婚时享有一些特殊权利。作为无过错方,精神病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此外,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适当的帮助,包括住房等个人财产。具体的帮助方式可以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精神病人的权益应得到保障,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离婚后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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