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回避情形包括哪些? |
释义 | 回避制度保障民事案件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回避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遇有利害关系、近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应回避。回避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自行提出,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可申请一次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复议期间仍参与案件工作。 法律分析 一、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三、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1、回避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 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结语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退出审理活动或其他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等。回避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或有关人员自行申请,具体决定权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在复议申请时同样遵循相应程序。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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