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再审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诉是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不能阻拦或惩罚申诉,而是应及时转交给检察院或法院处理。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也应转交给检察院或法院审查。经审查后,如果发现申诉有理或判决错误,应重新审判;如果申诉无理或判决正确,可以驳回申诉。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再审申请,经确认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他们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置。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置,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置,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置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 结语 再审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机会。根据规定,当事人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发现错误时,依职权提起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申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即使是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也享有该权利。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及时转交申诉材料,并不能以任何形式阻拦或扣压申诉。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如果执行机关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应转请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进行处理。经审查,如果认定申诉有理,应重新审判;如果认定申诉无理,可以驳回并通知相关方。再审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