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盗窃但数额很小构成盗窃罪吗? |
释义 | 在二次或多次盗窃行为中,若盗窃数额较小,则可定性为盗窃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在两年内进行三次或更多次盗窃,方可定性为盗窃罪。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另外,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客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在二次或多次盗窃行为中,若盗窃数额较小,则可定性为盗窃罪吗? 在两年内进行三次或更多次盗窃,方可定性为盗窃罪。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 “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拓展延伸 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犯罪分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多次成功偷窃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为多次盗窃案件仍然存在争议。通常情况下,多次盗窃案件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次数、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盗窃行为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多次盗窃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的共犯,而非单独的盗窃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次盗窃案件的定性并非一成不变。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性质并作出正确定性处理。 结语 多次盗窃虽数额较小,但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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