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做一个合法合理的钉子户? |
释义 | 钉子户是指通过合法途径拒绝拆迁的房屋主人,他们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手段合法抗拆。一些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得到妥善安置、未提前通知、未出示用地文件、强制拆迁等,被拆迁户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户应该了解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拆迁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合法合理的钉子户是指通过合法途径拒绝拆迁,如对补偿不满意或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手段合法抗拆。 1、居民没有被妥善安置。 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我们有权反对拆迁。 2、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明文规定。 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 3、没有出示用地文件。 拆迁是国家赋予的法律权限,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我们有权反对拆迁。 4、强制拆迁。 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确定拆迁补偿。 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两者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 二、如何知道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合法的? 1、向征收方索要手续。 不管是谁,要占地或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08年的征地批文在2017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是:无效!大家记住,这种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超过即为失效。 2、看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签过字。 国家对征地前的工作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征地之前会让大家在土地状况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否则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国家根本不可能会批准拆迁;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这种批文肯定是不合法的。 3、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 老百姓作为被征地人,有权申请查看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这是被征地人的基本权利,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剥夺。如果咱们去国土局申请查证被拒,被个别人以不合法并且无理的方式和理由搪塞、制止时,这里面保不齐有什么猫腻。但是对方越是掩盖,咱们越应当深究其合法性。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为自己达到伸张正义、成功维权的目的。 每次在拆迁的时候,都会有钉子户的事情发生。有些钉子户给出的理由是,拆迁队无法进行反驳的,那么拆款也会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有些拆迁户就是胡搅蛮缠,最后拆迁款也没有比之前的多一分。所以钉子户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会比人家的赔偿款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钉子户是指在土地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拒绝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政府无法顺利完成征收或者拆迁任务,从而形成的群体。对于合法合理的钉子户,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合法合理:钉子户的阻挠行为应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2. 程序合法:钉子户阻挠行动应符合法定程序,不能干扰政府的行政决定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钉子户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处理阻挠行为。 4. 公正公开:政府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协商解决:政府应积极开展与钉子户的沟通协商,争取以合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总之,合法合理的钉子户应具备合法合理、程序合法、责任明确、公正公开、协商解决等条件。政府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钉子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阻挠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合法合理的钉子户是指通过合法途径拒绝拆迁,如对补偿不满意或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手段合法抗拆。拆迁方必须依法行事,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拆迁方没有合理安置村民、未提前通知国家、未出示用地文件或强制拆迁,被拆迁方有权反对拆迁。拆迁方应提前了解被拆迁人的情况,与被拆迁方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并在拆迁前向被拆迁人出示相关手续。如被拆迁方认为拆迁方没有依法行事,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15)\t第六条\t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15)\t第八条\t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15)\t第一条\t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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