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 |
释义 |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那此时其实就是可以不实际执行的,即使在执行之后才发现不合法,那此时也是可以要求作出赔偿。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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