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生儿已出院结算还能报销吗 |
释义 | 新生儿保险出院了是可以报销的。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报销流程: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加居民医保,尽量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内药物和治疗方式,少使用自费药品。 新生儿参保后,使用医保结算系统较为方便,倘若没有参保,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因此应尽量避免现金报销,以减轻个人报送材料、占用资金的负担。确需现金报销的,需将新生儿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新生儿个人页)复印件交所在区医保办。 参保后新生儿需住院的,须在住院时持“住院证”到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无卡证明,并交至医院医保办,住院时凭无卡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使用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城镇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40元,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规定内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保险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和55%,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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