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一个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释义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 必备条款缺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全必备条款,避免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投诉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 综上,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上述条款的条款。劳动者对于缺乏必要条款的可以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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