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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付了首付就能交房吗
释义
    房价让人望而生畏,许多人使出浑身解数才能凑够购房首付。但签合同后,购房者还需要支付一些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面积差额款、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车位款、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产权登记费、证照印花税、工本费、物业管理费、水电保证金或周转金以及装修变更费等。因此,购房者需要预留充足的资金,以确保顺利购房并避免额外的费用。
    法律分析
    房价让人望而生畏,为了实现购房梦想,许多人使出浑身解数,努力节省个人开支,同时还要向家庭求助,才能凑够购房首付。以为这样就能装修入住了,其实不然,还有很多买房的附加费用,虽然不多,但加起来也不是一笔小数。
    1.面积差额款
    一般来说,买房时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是有误差的,通常实测面积会略大于合同面积,购房者需要在签合同后支付这笔款项,一般来说,误差不得超过3%。
    2.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
    如有线电视开通费、宽带开通费等。
    3.车位款
    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其他: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保证金或周转金
    部分物业会收取,但不得超过常规家庭的三个月水电费用。
    3.装修变更费
    准备买房的各位一定要预留好充足的资金,不要以为只要首付就万事大吉了。
    拓展延伸
    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房屋售价之外,还有一些额外费用需要支付。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向购买人提供以下额外费用:
    1. 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支付给政府的费用,购房人需要将这部分费用一并支付给开发商。
    2. 拆迁补偿款:如果购房人购房的房屋周围有拆迁计划,开发商需要支付拆迁补偿款给拆迁户,这笔费用由拆迁户转交开发商,再由开发商转交购房人。
    3. 物业服务费:开发商需要为购房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收取。
    4. 供暖费用:如果购房人的房屋位于集中供暖区域,开发商需要向购房人提供供暖服务,购房人需要支付供暖费用。
    5. 物业维修资金:开发商需要为购房人建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用于维修购房人房屋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购房人需要支付这笔资金。
    6. 契税:购房人需要支付契税给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
    7. 个人所得税:如果购房人购房的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笔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8. 律师费:购房人需要支付律师费用给专业律师,由律师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以上是购房时可能需要支付的一些额外费用,购房人需要在购房时充分了解并明确这些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购房人还需仔细阅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购房需谨慎,费用需计算清楚。除了首付外,还有面积差额款、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车位款、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产权登记费、证照印花税、工本费、物业管理费、水电保证金或周转金、装修变更费等费用需考虑。此外,首次购房的契税标准也有所不同,需根据城市具体收费标准进行计算。最后提醒购房者,不要以为签了合同就能完事,还需要考虑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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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