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工程预付款:如果实行工程预付款,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开工后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应在开工前的期限;发包方如未依约支付,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后应发出书面通知后发包方仍未支付,承包方有权再发出书面通知后停工的期限为7天。 二、关于工程进度款: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可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以工程计量确认后,15天支付利息。发包方不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