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国家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十条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