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江钓鱼被抓受到怎样处罚 |
释义 | 一、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垂钓是获取渔获物的一种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垂钓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种类有:没收渔获物,另外可以处警告、200元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等,最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非法捕捞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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