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道路有哪些范围,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了道路的范围,因此除了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之外属于非道路。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厂区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应作广义理解,厂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仍属于道路范畴。故在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车祸肇事者逃逸怎么处理 车祸肇事逃逸主要有以下处理方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三项,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也可能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车祸肇事逃逸具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肇事者行为综合判定如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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