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将固定加班视为基本工资? |
释义 |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对于正确计算加班费至关重要。根据国家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数额或实际工资额确定。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同,导致加班费数额不同。同时,员工自愿加班时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不能,在对加班费进行计算的时候,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进行计算外,同时还要知道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长短,另外还要弄明白加班费基数,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是无法顺利计算出加班费的。 加班费不可以基本工资计算,一般情况是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是工资的200%,国定假日加班是工资的300%。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基数其实无法计算,但可以根据法律中的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加班费的基数不同,这也就导致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不同岗位的劳动者获得的加班费数额不一样。另一方面,如果是员工自己主动自愿加班的,则此时不能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结语 合理计算加班费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考虑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基数。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通常为工资的150%、双休日为200%、国定假日为300%。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等项目。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实际工资额作为基数。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基数。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应以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自愿加班时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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