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报干部受法律保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理案件的机关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有必要的情况下要保障报案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