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 |
释义 | 养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只对养父母有,对生父母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包括支付赡养费及违约金,继承时少分或不分遗产,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可代替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履行义务,无人可以此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一、养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的 1、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是是有赡养义务的,对其生父母则没有赡养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收养后,不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因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1、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2、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对生父母则没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消除。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将面临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以及违约金的责任,并可能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若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费的支付。在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他赡养人应按照长幼顺序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