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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作废会计处理
    1、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由于错误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开票方针对作废错误发票这一业务也无需做专门账务处理。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后,交易双方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即可。
    2、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2)开票有误,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税率适用错误,金额开具有误需要重开的,除按照
    (1)进行票据处理外,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开票方和受票方应先红冲原错票对应会计分录,然后再根据正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开票方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票方会计处理: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
    (3)发生销售退回的,开票方应取得对方退回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交易双方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开票方应作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受票方应作会计处理: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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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