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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房屋的产权
释义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包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利。住房作为房地产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如转让时,必然是房屋与土地的结合。在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的产权并独立销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公共建筑,因此不具备购房的产权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业主行使,但有时
    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包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利。住房作为房地产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如转让时,必然是房屋与土地的结合。把房屋和土地分开处理是不可能的。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的产权并独立销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公共建筑,因此不具备购房的产权观念。这取决于你是否有权居住和拥有这所房子。如果你只有房子的所有权而没有居住权,那么你就可以住在里面。而你既没有居所也没有占有权,只有通过双方的口头协议,那么你就构成了强行进入。居住权无权出售或出租。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业主行使,但有时也由他人行使,即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比如出租房屋,房屋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行使。
    房屋产权的确认是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划分和证明。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有:一是核实是否存在原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核实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继承的事实:“事实”应当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
    ①产权证,如土地改革时颁发的房地产证、房屋建成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动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通过购买、捐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证明)。其他证明和物证。如遗嘱、信件、财产分割合同、基础设施建设手续费、材料费证明文件、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收收据、礼券等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凭证和物证。(3)其他证据。
    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如购买或出租房屋,最好在产权纠纷解决后再办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在你搬进来之前要三思而后行,看看你是不是被逼进了别人的房子。如果您对房屋产权有更多疑问,欢迎您到我们网站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结语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包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利。住房作为房地产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如转让时,必然是房屋与土地的结合。把房屋和土地分开处理是不可能的。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的产权并独立销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公共建筑,因此不具备购房的产权观念。这取决于你是否有权居住和拥有这所房子。如果你只有房子的所有权而没有居住权,那么你就可以住在里面。而你既没有居所也没有占有权,只有通过双方的口头协议,那么你就构成了强行进入。居住权无权出售或出租。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业主行使,但有时也由他人行使,即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比如出租房屋,房屋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行使。房屋产权的确认是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划分和证明。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有:一是核实是否存在原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核实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继承的事实;“事实”应当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产权证,如土地改革时颁发的房地产证、房屋建成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动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通过购买、捐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证明)。其他证明和物证。如遗嘱、信件、财产分割合同、基础设施建设手续费、材料费证明文件、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收收据、礼券等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凭证和物证。(3)其他证据。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如购买或出租房屋,最好在产权纠纷解决后再办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在你搬进来之前要三思而后行,看看你是不是被逼进了别人的房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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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