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中的视频遗嘱 |
释义 | 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亲自制作并叙述全部内容,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录音中记录相关信息,密封保存并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继承人到场检验封皮完好。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视频遗嘱才生效。遗嘱见证人需具备资格,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制作视频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要件完备,避免遗嘱无效。 法律分析 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在制作视频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延伸 遗产继承中的数字化遗嘱:法律与技术的交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化遗嘱在遗产继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数字化遗嘱是指通过电子设备、互联网或其他数字化平台记录的遗嘱形式。它不仅可以更方便地创建和存储,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措施,防止篡改和丢失。然而,数字化遗嘱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技术挑战。法律方面,如何确保数字化遗嘱的合法性、认证和可执行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技术方面,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数字化遗嘱面临的重要挑战。此外,数字化遗嘱的存储和访问也需要考虑到技术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数字化遗嘱的发展需要法律和技术的交叉合作,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结语 制作视频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生效:遗嘱人亲自制作并叙述全部内容,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录音开始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说明个人信息,遗嘱人说明具体制作地址和日期,录音制作完毕后密封并由相关人签名并保管,继承开始时见证人和继承人检验封皮完好。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严格遵守法律要求,避免要件缺失导致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和1140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资格受限,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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