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 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 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 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