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一、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不同吗 (1)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仲裁员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每年国家进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是代理性质的,代表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仲裁员受回避制度约束,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律师不受回避制度约束,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权益,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辩护。 (4)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人有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该案记录员转递给仲裁员;律师按当事人意愿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