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伤残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本文探讨如何避免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中伤情鉴定意见不严谨的情况。文章强调了对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要非常严格,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其次,不重视原始病历资料;第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缺乏监督;四是办案人员审查专业性鉴定文书的能力不足。文章最后指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情形,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情 法律分析 关于一、如何避免在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中出现伤情鉴定意见不严谨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要非常严格,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对伤情鉴定意见仅审查结果,对鉴定文书的细节,如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送检程序是否规范、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规范、科学,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等关乎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的重要方面缺乏全面、严格考量。 二是不重视原始病历资料。在伤害案件中,原始病历资料是伤情鉴定的第一手资料。被害人受伤后通常先到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才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对损害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损害后果的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除了通过案情了解外,主要依靠原始病例资料来掌握。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审查原始病历资料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基础,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工作。但很多故意伤害类申诉案件在侦查卷宗或补充证据材料中几乎没有原始病历资料,大多仅有一份鉴定书。 三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缺乏监督。许多执法瑕疵如伤情鉴定书摘录病历错误,检验不全面,论证不充分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影响审判机关对鉴定书的采纳,最终法院也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所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往往不会认真对待。但正是由于此类执法瑕疵使伤情鉴定本身的严肃性、专业性大打折扣,造成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不信服。四是办案人员审查专业性鉴定文书的能力不足。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大多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往往力不从心,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基层案多人少,对轻伤案件的伤情鉴定只审查鉴定结论几乎成为一种常态。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伤残鉴定材料需要哪些 伤残鉴定材料需要以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者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进行详细的鉴定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罪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情鉴定:对于受害者的伤情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包括对损伤程度、类型、部位等作出评估。这是判断案件伤情严重程度以及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2. 因果关系鉴定:需要鉴定案件中事件与受害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3. 过错责任鉴定:对于受害者的过错行为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责任比例。 4. 损失评估:需要对受害者在案件中的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5. 鉴定意见: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案件性质、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金额等关键信息。 总之,故意伤害罪鉴定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受害者和家庭权益。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遵守职业道德,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结语 避免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中伤情鉴定意见不严谨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对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要非常严格,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重视原始病历资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缺乏监督;办案人员审查专业性鉴定文书的能力不足。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应重视伤情鉴定程序,配合公安机关和法医的工作,以便获得公正的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五百三十四条\t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六百三十八条\t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六百三十九条\t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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