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 职工符合以上1、2、3、6、9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以上4、5、7、8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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