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的欠债在婚后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正常情况下,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但是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为婚后家庭生活需要背负了债务,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需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