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失信行为法律性质 |
释义 | 信用卡透支的危害与后果。逾期还款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的滞纳金,可能面临刑事处罚,5年内无法再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晚一两天还款信誉影响较小,但会收取透支利息。 法律分析 大部分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的危害: 1、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3、滞纳金:一般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具体视各银行规定); 4、信用卡恶意透支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5、如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后,自还清欠款日起5年内无法再跟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晚一两天还款信誉不会受很大影响,但要收透支利息,即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来计算收取两天的透支利息。 拓展延伸 信用卡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途径 信用卡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途径是指当信用卡持有人违反信用卡合同约定或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及其解决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面临罚款、利息、滞纳金等经济损失,并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对于信用卡持有人而言,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申请信用卡纠纷仲裁或诉讼等。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时采取行动,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并解决信用卡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结语 信用卡透支的危害不容忽视。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催收后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这将导致不良信用记录、高额利息和滞纳金。更严重的是,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甚至被列入银行黑名单,五年内无法再获得信贷。对信用卡持有人而言,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至关重要,包括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申请纠纷仲裁或诉讼等。保护个人权益,解决信用卡失信行为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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