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庭审新证据 |
释义 | 庭审新证据如下: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以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以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举证没获准许,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庭审证据出示注意事项: 1、要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很多证人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有时不能进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响案件审理事大。另外,一个办事粗心大意的人说话很难让人相信。 2、一定要实事求是。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法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不能说成流水账。要明白办案人员的提问目的,千万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所以证人不能选择,如果遇到心理素质较差的证人,可能会影响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白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而有的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反而越说越乱。 综上所述,庭审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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