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物权期待权以及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已支付价款但未登记,法院可查封冻结;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已签合法买卖合同,法院支持买受人排除执行。 法律分析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拓展延伸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适用范围 物权期待权是指在尚未实现的物权中,权利人对于其物权的期待和预期。在法律保护方面,物权期待权通常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权利人在物权实现之前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具体的保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的合法期待、物权的合法性、不可抗力等。适用范围方面,物权期待权适用于各类物权,如不动产权、动产权等。此外,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还需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例等因素。因此,权利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物权期待权。 结语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包括: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需办理登记,否则法院可查封、冻结;善意取得被执行人不动产并实际占有的第三人,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在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前已存在的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会支持买受人排除执行。物权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确保权利人在物权实现前享有相应权益。权利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物权期待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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