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婚姻中,如果其中一方对婚姻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拥有不良嗜好,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分居离婚。如果该不良嗜好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要注意,在面对跨文化和跨国的婚姻时,双方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彼此的文化差异,不要单方面强加自己的观念和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遭遇、习惯等瑕疵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有权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条:离婚或者死亡后,配偶有权请求返还其自己的财产或者由自己出资购买的财产;该财产被共同财产主导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本法的规定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涉外婚姻中,适用的婚姻法是按照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法律;没有选择或者选择无法确定的,适用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