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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怎么理解
释义
    税法中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来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
    主要是指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例如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 》开始施行,在汇算清缴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原规定适用33%(实体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程序从新),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的。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则2007年时企业应该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 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体主要指的是在会计口径上,仍然按照既有的会计处理规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会计的基本规则大都是客观的,固定不变的,当然某些税基,税率和征税范围也含有政策因素,但是整体上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做账都没有过大的变动可能性,从旧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实体法按照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征管程序则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如2021年4月发现甲公司2019年3月少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在需要补税,那么在计算税款应按照2019年3月适用16%的税率计算,但补交税款的申报程序上按2021年最新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提出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则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其他例外情形。该规定体现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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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9: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