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的区别:执行回执是法院完成执行后给申请人的文书,送达回执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明。送达回执是送达行为和被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诉讼法律关系的证据。送达回证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证明已进行送达的文件,用以确认送达及结果。两者虽都是回执,但定义和适用情形不同,前者确认执行程序完成,后者确认文书送达给申请人。 法律分析 一、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的定义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回执是指法院按照判决书执行完毕后,送给申请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是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形式出具的证明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既是送达行为的证明,也是被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与被送达人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的证据。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附送达证明书,由受送达人记载送达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有什么区别? 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都是在送达的时候会用到的。送达回执执法机关在给被送达人文书时的一种确认文书,就是他通知的其他法律文书,让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印制有固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人卷。 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可能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虽然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都是回执,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这两者的定义不同,前者适用于法院按照规定完成强制执行程序,后者是法院下达判决决定后,送达给申请人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人签字确认,在回执中必须记载回执送达的时间。 结语 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执行回执是法院完成执行程序后,向申请人送达的法律文书,而送达回执是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形式出具的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送达回执不仅是送达行为的证明,也是被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具有固定的格式和使用方法。虽然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都是回执,但其定义和适用情形存在差异,申请人需要在回执中确认送达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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