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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的具体事项
释义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一、言词证据的基本含义。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其中,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2、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3、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4、言词证据的运用要遵守以下规则:
    ①运用合适方法。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②存在主客观因素。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③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2.书证的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二)对物证的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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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