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定金返还的双倍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定金双倍返还,适用于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未履行义务的情况。定金可分为违约、立约、成约、证约和解约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属于定金,应予返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 对于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双倍返还适用于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分类 1、违约定金,实践中最为常见,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 2、立约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即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该给付定金的一方虽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证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 5、解约定金是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三、定金的数额限制 当事人双方在约定定金时,具体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但是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就直接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视为定金,剩余的部分不属于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未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类型。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视为定金,剩余部分应予以返还。根据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情况,将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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