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转移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监护权变更程序及条件: 根据《民法典》,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离婚后,虐待或不利于子女的一方监护权可被取消;监护人可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职责,但需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非监护资格人未经同意不得主张无效收养。变更监护人程序包括:现监护人不履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亲属或组织;法院依原则裁判变更,保障未成年人成长。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二、监护权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他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夫妻离婚后,除非有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行为,共同生活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人可将部分或全部职责委托他人,但需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未经同意不得主张无效收养关系。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包括现有监护人不履职、侵权或无法履职,申请人广泛,需与未成年人有亲密关系。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为原则作出相应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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