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