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是颁发给集体组织的,该集体组织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发给个人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其他组织,使用人不是所有者,仅有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在涉及转让等方面时,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相互代替。广义上讲,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国家最新要求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取代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