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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释义
    

法律主观:
    


    当仲裁结束后仲裁机构会给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 仲裁法 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得就此提起 诉讼 。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法律客观: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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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