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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既遂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释义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及形式简介: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形式包括行为犯、结果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犯罪既遂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中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基本形态之一,肯定是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成立犯罪既遂,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结语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形式有行为犯、结果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犯罪既遂应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中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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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