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
释义 | (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 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三)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四)混同的财产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公司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而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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