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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释义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另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清楚了吗?《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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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