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股东抽逃出资?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1、因其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抽逃出资罪从犯是多少年 抽逃出资罪既遂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公司成立后的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发起人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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