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丢了,有户口本,可以办理房产过户吗? |
释义 | 房产证丢失后,需补办并进行过户。产权人可携带身份证及房产证到房管局档案馆或查询窗口查询,或在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二十七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丢了不能办理过户,需要在补办后进行过户。产权人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查询窗口进行房产证查询,或者到房屋所在城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拓展延伸 身份证丢失,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当身份证丢失时,办理房产过户需要采取以下步骤。首先,立即报案并申请补办身份证,以便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其次,联系当地公安局和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户口本、丢失声明等。第三,根据当地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临时身份证或公证书。最后,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缴纳费用、办理合同变更等。务必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具体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过户。 结语 办理房产过户时,若房产证丢失,需先补办房产证后进行过户。产权人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房管局档案馆或查询窗口查询,或在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办理房产过户时,若身份证丢失,需报案并补办身份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要求完成过户手续。请务必与相关部门确认具体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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