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撕掉了怎么办 |
释义 | 关于户口本掉了怎么办的回答如下: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户口管理部门。 程序及费用全程免费办理!材料齐全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1.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2.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 2.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 3.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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