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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天津牌照过户政策是什么
释义
    天津牌照过户政策规定,若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则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
    法律分析
    天津牌照过户政策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若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则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拓展延伸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签订转移登记合同。转移登记的申请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申请。受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另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还规定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为一日内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综上所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转移登记的申请方式、受让人范围以及办理程序等。这些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受让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各方权益。
    结语
    天津牌照过户政策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若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则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同时,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2017-09-01)\t第四十七条\t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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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12:21